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賴映岑
- 上訴人即
- 被告尹全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6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尹全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力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111年度苗小字第6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出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意旨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又抗告人未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趙千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