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1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顏碩瑋

原告
許金鍰
被告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5,15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