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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 當事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原告民事起訴所列之被告公司地址,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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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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