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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江尚木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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