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 原告
- 洪暄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若原告欲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應表明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為何)。
二、陳報原告於起訴時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客觀利益數額為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若原告欲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應表明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為何)。
二、陳報原告於起訴時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客觀利益數額為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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