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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基鑫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鑫能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0號房屋之屋頂部分之價值為何,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被告宥鑫能源有限公司、推進工業有限公司、華雅能源有限公司、雅仕能源有限公司、雅太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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