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
- 原告
- 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譽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1027室之面積及價值各為何。
二、被告林家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1027室之面積及價值各為何。
二、被告林家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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