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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譽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1027室之面積及價值各為何。

二、被告林家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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