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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李湘雄

  • 原告
    大雄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大雄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春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被告劉玉春之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被告劉玉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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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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