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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羅之妤即松和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雲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松和商行」為羅之妤經營之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原告之當事人名稱為「羅之妤即松和商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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