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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陳振源即永心窗簾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梁國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第2項請求被告順登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33,366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913,366元(計算式:18萬元+733,366元=913,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二、被告順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梁國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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