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號
- 原告
- 宏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方宣
- 原告
- 徐明江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江
- 原告
-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3,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