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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宋國鎮

  • 原告
    陳國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陳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榮企業社即吳東昇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二、提出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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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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