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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7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油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回復至土地謄本所載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依法得建設廠房之狀態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若未陳報客觀利益及相關資料,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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