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除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展鋒車業即鄭水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展鋒車業即鄭水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宗嶔間請求移除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所有之BG-6655號車占用苗栗縣○○段000000地號土 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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