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除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展鋒車業即鄭水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展鋒車業即鄭水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宗嶔間請求移除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移除被告所有之BG-6655號車所需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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