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0號
- 原告
- 陳永旺
- 訴訟代理人
- 陳瑜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歐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備位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
二、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歐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備位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
二、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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