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華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禧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照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9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呂照文、肖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照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9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呂照文、肖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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