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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申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達智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

吳宜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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