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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蕭文峰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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