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5號
- 原告
- 鄭鴻銘
- 被告
- 台灣鄭美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鴻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01萬9,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1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返還之標的 房屋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39萬4,700元 全部 139萬4,700元 2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622萬6,600元 全部 622萬6,600元 3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44萬6,500元 全部 344萬6,500元 4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13萬5,800元 全部 113萬5,800元 5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1萬0,300元 全部 31萬0,300元 6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553萬5,100元 全部 553萬5,100元 7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297萬0,800元 全部 297萬0,800元 合計 2,101萬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