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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廖炎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仲良即張仲良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房屋之建號為何,並提出上開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三、被告三財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魏聚德、張仲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三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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