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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何星磊

原告
宋明鳳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靖律師
被告
饒進財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甘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
被告
欣慧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慧
訴訟代理人
李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15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服務報酬部分,除原告請求之買方業務部分,亦可能涉及賣方業務部分,雖原告未列其為被告,然仍有必要告知饒進財之仲介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參加訴訟,另行通知。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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