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 原告
- 蔡慧諠
- 訴訟代理人
- 樓至偉律師
- 被告
- 陳慶雲
- 被告
-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慶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抗辯其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對被告並無損害賠償債權存在,且其請求權早已罹於時效。又縱依原告主張,被告違法吸金構成侵權行為致其有損害云云,涉及被告是否及如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規定,此為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前開爭議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審理中,為免裁判歧異,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本院認前開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即被告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涉及原告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之認定,是原告本件請求,顯以前開刑事案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