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 原告
-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松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被告
-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宛淇律師
- 被告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之訴訟終結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偉訊股份有限公司抗辯本件訴訟之標的物權利歸屬,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中被告之主張否成立為依據,為避免裁判歧異,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原告亦表示無意見(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認系爭標的物之權利歸屬,為本件訴訟之主要爭點,且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事件審理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