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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怡玲

原告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松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被告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宛淇律師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之訴訟終結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偉訊股份有限公司抗辯本件訴訟之標的物權利歸屬,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中被告之主張否成立為依據,為避免裁判歧異,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原告亦表示無意見(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認系爭標的物之權利歸屬,為本件訴訟之主要爭點,且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事件審理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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