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8號
- 原告
- 廖炎明
- 被告
- 張仲良即張仲良建築師事務所
- 被告
- 三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鋒
- 被告
- 魏聚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71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戶籍地並由其親自簽收,有本院111年10月20日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依卷附本院111年11月15日民事查詢單、111年11月15日答詢表、111年10月15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之記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