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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思惠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告
足成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被告
王文城即王朋紳
被告
詹崴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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