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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鄭子文

  • 原告
    林惠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惠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3紙,經 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7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5450-0 1 1000 002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5451-2 1 1000 003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113-6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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