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謝其燈、美和汽車修理廠即劉淑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 原告 謝其燈 再審 被告 美和汽車修理廠即劉淑貞 展馳汽車保養場(合夥團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達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何星磊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