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 聲請人
- 增田裕彥(即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友野浩司(TOMONO KOJI,統一證號:AC00000000號)為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苗院雅民有10111司司22字第33622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自清算人向本院陳報之日起保管10年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本院就相對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文(司卷第15頁),而相對人為日商Central Glass Co., Ltd.完全持股公司,經該日商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經友野浩司表示同意(司卷第17至23頁),故聲請人聲請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