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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費用之徵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 原告
    陳丁旺陳德旺鄭錦評范朝家黃春進劉家熀
  •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21號 原 告 陳丁旺 陳德旺 鄭錦評 范朝家 黃春進 劉家熀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茲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9,37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 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 文。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考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基於同一法理,於當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由國庫暫時墊付,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類推適用,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4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於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而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情形,本於相同法理,亦應加給法定遲延利息。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勞訴字 第13號判決後,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而原告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惟本院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原告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379元(計算式:14068×2/3≒9379),此部分暫免繳納之裁 判費,依上開說明,即應由被告負擔,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9,37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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