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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江瑞敏
債務人
林千瀠即大有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01,434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之借款人為林千瀠即大有工程行,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附卷可參,因大有工程行為一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無從負擔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故本件借款所生之權義仍歸屬借款當時之負責人林千瀠,則債權人再列債務人為林千瀠,並請求其與林千瀠即大有工程行連帶給付上開金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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