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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債權人
松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濱
債務人
泓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01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債權人陳報其僅對泓豈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原債務人弘喬有限公司部分則不聲請核發,爰更正債務人暨請求事項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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