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 債權人
- 陳家翎
- 債務人
- 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清算人
- 王杏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100,000元,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
㈡其中100,000元,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
㈢其中150,000元,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債權人聲請狀附表編號3之票面金額10萬元,業據其更正為15萬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