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郭惠真、張金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債 務 人 張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