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楊煥詳即鼎翰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煥詳即鼎翰工程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5,536元,及 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