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家保、品工多元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徐玉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債 權 人 林家保 債 務 人 品工多元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玉丁 一、債務人品工多元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7,37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玉丁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