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
- 債權人
- 品盛彩印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秋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東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臺東縣卑南鄉,此有債務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紙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