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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 原告
    席淑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債 權 人 席淑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源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返還服務費,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第三人賴麗紅所書立之字條等件為證,然觀之上開LINE對話紀錄及字條,僅係證明債權人與第三人賴麗紅間之法律關係,無從釋明對債務人興源富建設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7日發函通知債 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該項通知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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