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
- 債務人
- 李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640元,及其中2115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151元,專案補償款24489元,共計新臺幣4564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