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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債權人
永成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云汝即云讚科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王云汝之戶籍設於臺南○○○○○○○○安定辦公處,此有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堪認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應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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