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秀政即農豐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秀政即農豐行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5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宏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農豐行 土銀頭份分行 110年6月25日 19,423元 BJ0000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