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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 原告
    高振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高振宇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安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展延至民國112年12月2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17日經苗院雅民有5111司司1字第01993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目前公司尚未完成清算期間報表、剩餘分配財產計畫及召開股東臨時會,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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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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