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原告高振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高振宇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安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民國112年」之記載,應更正 為「民國111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