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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 原告
    高振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高振宇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安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民國112年」之記載,應更正 為「民國111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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