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李建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相 對 人 李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2月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 請人,擔保其本人、第三人尚杰食材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尚杰公司)擔保期間內發生之全部貨款債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9年1月20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尚杰公司共積欠聲請人1,645,953元之貨款債 務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出貨明細單、出貨通知單、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10月11日通知相對人、尚杰公司就 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尚杰公司均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社柑 1661 480.01 全部 2 苗栗縣 苑裡鎮 社柑 1661-1 453.0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