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 原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泰砂行即鄭鴻滄等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 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 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裁判意旨參 照)。又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之催告,既屬法定要件之一,則催告必須在訴訟終結之後,否則不生催告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5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38號假扣 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提供新臺幣100 萬元之擔保金,經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38號擔保提存事件准予提存後,聲請人執系爭假扣押裁定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4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69號事件)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已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述主張固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3號裁定、存證信函暨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惟系爭執行事件,業已對相對人之財產,核發扣押命令或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聲請人雖曾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具狀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但該撤回狀所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鄭翔瑋」並非當時適格之法定代理人「陳國播」,是其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此有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上開訴訟事件係獲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相對人仍可能因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則在聲請人合法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聲請前,系爭執行事件所實施之執行處分仍然存在,揆諸首開說明,在該等執行處分撤銷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其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難認已符合前述「訴訟終結」之要件。故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前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尚不生催告之效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