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羣益企業有限公司、歐瑞生、世穩節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陳永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羣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瑞生 相 對 人 世穩節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49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建字 第13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上開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業據聲請人先行墊 付,此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明無訛。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49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