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羣益企業有限公司、歐瑞生、世穩節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陳永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羣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瑞生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世穩節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萬元,及其中新臺幣432萬元自民國1 10年10月27日起、其中新臺幣270萬元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3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2萬元,及其中432萬元自民國110年10 月26日起、其中270萬元自111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1至13頁),嗣將聲明第一項中432 萬元利息部分減縮為自110年10月27日起算(本院卷第94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上所述,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10月22日簽署施工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由原告承攬「苗栗長春石化焚化爐保溫及耐火工程施工」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⑴就爐體外護保溫、爐體內襯耐火,均依規範及圖說內容連工帶料施工,另鍋爐鋼構頂部遮雨棚架依規範及圖說內容施工,工程款約定為總價承攬700萬元,⑵就因現場施工需求之施工架搭設作業,則 依實作實算計價(此部分其後並未實際施作),另約定付款辦法為於系爭契約簽署後,由被告支付總價款之10%作為訂 金,其餘款項於施工完成後,經審驗完成一次付清,並經被告依約給付訂金70萬元;其後兩造有合意就鍋爐鋼構頂部遮雨棚架之材料亦由被告提供,而合意追加工程款「屋頂彩鋼材料費用」12萬元,另兩造有合意就原告欲施作上開工程⑴而進貨之耐火材料,因工程延宕及疫情關係無法施工,而受潮產生硬化無法使用故報廢,被告願給付原告60萬元之耐火材料料損費用。然系爭工程於110年10月26日完工並經被告 審驗完成,經結算後被告應給付上開工程⑴扣除訂金之工程款630萬元、耐火材料料損費用60萬元及鍋爐區雨遮頂篷材 料追加工程款12萬元,合計702萬元,經原告於同日開立432萬元統一發票(此部分利息起算日為同年月27日),另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復委任律師於111年4月18日發函催告被告應於收受函文後15日內給付工程款,該函文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被告(餘款270萬元利息起算日為同年5月5日), 均未見被告給付,爰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630萬元、12萬元,另依兩造約定請求上開耐火 材料料損費用60萬元等語。並減縮聲明:如上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主張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報價單、立誠法律事務所111年4月18日函、該律師函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存證信函、金額432萬元統一發票、 被告111年1月9日函文、會議紀錄、存摺影本、金額70萬元 統一發票、原告110年12月16日函文、耐火材料報價單、會 議紀錄、追加屋頂彩鋼材料費用報價單、上開存證信函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卷第19至43頁、第58至72頁)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兩造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就聲明第一項給付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被告如預供擔保相當之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