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葉詩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詩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咏進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進 上列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2,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