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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珈禎

上 訴 人即

被告
葉詩卉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咏進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進

上列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2,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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