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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賢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告
景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1時25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111年3月25日宣判,因收到送達回執後,為寄存送達,故非合法送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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