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喜律師
- 被告
- 景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雨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1時25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111年3月25日宣判,因收到送達回執後,為寄存送達,故非合法送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