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宕梁、黃惠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宕梁 代 理 人 黃惠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召開之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作成如附件所示之決議,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5%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 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4分之3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263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有指定者,從其指定,同法第264條亦有明定 。另按公司法第264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 ,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非訟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下稱系爭公司債),並由聲請人之股東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然因聲請人有資金運用需求,而有延展公司債發行期間之必要,即於111年9月22日召集系爭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全體債權人出席,並經全體債權人同意通過附件所示決議及指定聲請人向法院申報,爰依公司法第263 條、第264條、非訟事件法第184條之規定申報,請准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會議議事錄、簽到簿、系爭公司債公告資料、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同意書及聲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71頁至第73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公司法第265條所列不予認可之情事。復經本院合法 通知利害關係人即系爭公司債債權人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到庭為訊問,然其等雖未到庭,但均具狀表示同意系爭會議決議內容,亦有其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頁、第89頁)。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